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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Firm Profile
LAW FIRM INTRODUCTION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月,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和商业中心区域,在美丽的蕉门河畔“创享湾”拥有宽敞舒适的办公环境和现代化办公条件。现律所员工60余名,执业律师人数居全区前列。本所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除涵盖了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或仲裁、行政诉讼和复议等传统争议处理律师业务外,还包含了企业合规管理和公司法律顾问、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企业并购重组、清算与破产、知识产权、涉港澳和涉外等各类专业领域综合性法律业务,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法律服务。本所同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所系广州市律师事务所首批规范管理示范单位,连续三年被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党建工作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被广州市政府表彰为“2022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广州深化律师体制改革30周年“诚·优秀律师事务所”,并多次被表彰为公益先进单位。本所积极参与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涉外法治建设,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事务所库律所;与美国、德国、巴基斯坦等国外律所建立了广泛的战略合作关系;和香港资深的余陈杨律师行共同在南沙自贸区成立了“天诺余陈杨(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从而形成了“一区两所、内外互联”的整体优势。本所以“规范所、人文所、品牌所”为立所宗旨,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Professional Field
Professional field
刑事辩护
民商事诉讼或仲裁
行政复议和诉讼
企业合规管理
法律顾问事务
建筑房地产
金融与资本市场
投融资与并购重组
清算与破产
知识产权
涉外和涉港澳法律
家事与财富传承
(020)84681185 ,(020)3837242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2022-05-09
(转载)跨境清盘及重组的标志性案例
【编者按】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确定上海、深圳、厦门3个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上述两个文件为跨境破产协助迈出了跨越的一步,为两地司法协助迎来了新模式。
2022-05-07
浅议以“人寿买卖协议”化解股权继承难题
一、股权继承的一个难题
在市场主体中,有限责任公司占绝大部分比例,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即股东之间彼此信任,相互合作,这是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石。但天有不测风云,一旦其中某位股东离世,其继承人成为新的股东或者把股权转让给他人,将有可能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轻则影响公司正常运营,重则导致公司被他人控制或走向解体。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了防止股东资格被继承后出现前述不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情形
2022-04-24
最高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解读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产品责任纠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处理各类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2022-04-11
元宇宙引发的虚拟世界商标注册法律问题浅析
如今,元宇宙是一个相当流行的话题。也许你会问元宇宙到底是什么?根据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的研究解释:“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换句话说,元宇宙是一个由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搭建起来的“全真互联网”,在元宇宙中,一切都追求真实性、实时性和不可逆性。所以元宇宙时代的到来将彻底改变我们目前的生活环境,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2022-04-08
从境外反并购的AB股模式考察《公司法》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兴起,这些新产业主要依靠轻资产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往往很难获得来自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因此需要依靠股权融资。而一旦公司创始人以股权进行融资,则创始人股权份额往往已经被稀释到很低,一旦上市,有可能被“恶意”并购。这就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创始人的股权是如何被一步步被稀释的?有什么方法在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后还能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2021-07-30
广州“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报告
醉驾入刑的背景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020)84681185 ,(020)38372421